發布時間:2022-05-09
浏覽次數:26457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04,56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8月6日計算到實際還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fèi)8,000元;3、本案訴訟費(fèi)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20年9月以投資(zī)爲由向原告借款113,868元,言明于2021年8月5日前歸還,有借條爲證。借款到期後被告僅歸還了9,300元,剩餘104,568元一(yī)直未還,原告多次催讨未着。爲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被告*****辯稱,對欠款事實認可,但因投資(zī)失敗負債較多無力償還。原告主張的利息同意按約定承擔,但律師費(fèi)不同意支付。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雙方于2020年9月合夥經營店(diàn)鋪。2021年2月2日,雙方簽訂還款協議,約定解除合夥關系,被告支付原告合夥費(fèi)用共計113,868元。并約定被告以每個月18号不低于15,000元轉賬給原告,2021年2月10日起分(fēn)期還款,如有一(yī)期未按照承諾時間支付或低于15,000元,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一(yī)次性支付餘下(xià)所有欠款或者起訴到法院要求全部還款,若被告未按照每個月最低15,000元及以上金額還款或2021年8月5日前未按協議還清所有欠款,被告将某所有欠款的15.4%利率收取并有權起訴到法院,因訴訟産生(shēng)律師費(fèi)、訴訟費(fèi)、保全費(fèi)由敗訴方承擔。同日,被告又(yòu)出具借條一(yī)份,主要内容爲:“被告向原告借款113,868元用于投資(zī)開(kāi)店(diàn),首筆欠款的還款日期爲2021年2月10日,需要歸還金額15,000元以上并每月分(fēn)期還款不可低于15,000元,尾款還款日期爲2021年8月5日前全部還清欠款,如若未按照此協議将某實際借出日期起的總金額年利率15.4%累計結算欠款利息。”之後,被告總計歸還原告9,300元,剩餘欠款一(yī)直未還。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且無法聯系到被告,故訴至本院。原告爲本案訴訟支付律師費(fèi)8,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還款協議、借條、委托代理合同及當事人的陳述爲證,經庭審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确認。
本院認爲,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對欠款事實和金額無異議,本院予以确認。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剩餘借款104,56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雙方約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fèi),雙方約定因訴訟産生(shēng)律師費(fèi)、訴訟費(fèi)、保全費(fèi)由敗訴方承擔,故該費(fèi)用應由被告承擔。據此,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yī)款的規定,判決如下(xià):
一(yī)、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歸還原告*****借款104,568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師費(fèi)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