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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XX等與胡XX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民事

發布時間: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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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觀點

原告(反訴被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滌除上海市寶山區潘泾路4777弄9号202室房屋的抵押權;2、判令*****、*****協助将上述房屋過戶至*****、*****名下(xià);3、判令*****、*****向*****、*****交付上述房屋及附屬設施;4、判令*****、*****支付違約金50萬元。事實與理由:*****、*****是上海市寶山區潘泾路4777弄9号202室房屋(以下(xià)簡稱“系争房屋”)的權利人。2021年1月10日,*****方與*****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主要内容爲:*****方以2,268,000元向*****方出售系争房屋;雙方應當于2021年3月10日辦理過戶手續等。同日,雙方還簽訂了《補充協議書(shū)》,主要内容爲:*****方另行支付裝修家具家電補貼20萬元等。後,*****方履行了付款義務并申請貸款,但*****方未按照約定和承諾辦理解除抵押的手續,并至貸款銀行阻礙貸款辦理。故*****方爲此涉訟,請求判如所請。審理中(zhōng),*****方補充如下(xià):違約金包括逾期過戶違約金(以978,000元爲基數,按日萬分(fēn)之五的标準,自2021年3月11日起算至實際過戶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6月1日止爲40,098元),以及*****方未按約将首付款償還第三人的借款,應承擔總房價款20%的違約金493,600元,上述兩項違約金相加超過50萬元,*****方隻主張50萬元。

被告觀點

被告(反訴原告)*****、*****反訴并辯稱,确認總房價款爲2,468,000元,已收房款978,000元,同意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同意滌除抵押,并将系争房屋過戶到*****方名下(xià),不同意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是*****方,*****方有隐瞞、欺騙、不誠信、違規操作以及違約等舉動。*****方未在2021年3月10日之前支付房款,*****方不可能将系争房屋過戶給*****方。*****方從貸款銀行即中(zhōng)國銀行浦東開(kāi)發區支行了解到,申請按揭貸款須買賣雙方到場,但*****方從未去(qù)過該銀行,且審批過程中(zhōng)并不需要撤去(qù)系争房屋上的貸款,等審批後需過戶時,才需要撤掉所有的貸款。*****方認爲,*****方未以現金方式支付第二期房款,且隐瞞了名下(xià)有網貸和個人抵押貸款等負債情況,故*****、*****反訴請求:1、繼續履行雙方之間的《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2、*****、*****向*****、*****支付剩餘房款149萬元;3、*****、*****向*****、*****支付違約金493,600元。審理中(zhōng),*****方又(yòu)辯稱,不同意全部的訴訟請求,*****方構成違約。*****方申請貸款,貸款審批後會由三方簽訂協議,三方協議明确貸款銀行放(fàng)款賬戶,這個程序走完後才能确認*****方完成銀行審批手續。直到房屋變更手續之前,一(yī)直沒有人通知(zhī)*****方辦理銀行貸款放(fàng)款賬戶确認手續。在此情況下(xià),*****方無法将抵押滌除,否則将會造成巨大(dà)資(zī)金占用損失。故*****、*****變更反訴請求爲:1、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2、判令*****、*****支付違約金493,600元。

原告(反訴被告)*****、*****針對反訴辯稱,不同意全部的反訴請求。雙方簽訂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shēng)效,因*****方向第三人的借款設立的抵押未解除,銀行貸款卡在那裏,無法繼續辦理。

案件事實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确認的證據,本院查明如下(xià)事實:

1、*****、*****是系争房屋的權利人。2020年11月9日,賣售人(甲方)*****、*****與買受人(乙方)*****簽訂《物(wù)業轉讓居間合同》,成交總價2,468,000元。第二條第2款約定,該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甲方應于2021年3月1日辦理抵押注銷手續;雙方于銀行審批通過後及時辦理房屋産權轉移登記手續;等乙方社保滿60個月後甲方配合乙方進行網簽、審稅、辦貸款;甲方承擔遺産稅,其餘稅費(fèi)由乙方承擔。該份合同上還備注了“如因乙方首次申請貸款不通過,時間順延”等内容。該份合同後附固定設施及電器家具等附屬設施清單。根據清單記載,系争房屋内有抽油煙機、煤氣竈、電視4台、冰箱2台、洗衣機1台、空調4台、床1張、衣櫃2個、鞋櫃1個、餐桌1張、餐椅5把、沙發1個、茶幾1個、窗簾4件、梳妝台1個、鍾表2個、玄關桌1個。

2021年1月10日,賣售人(甲方)*****、*****與買受人(乙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約定,由乙方受讓甲方系争房屋;轉讓價款2,268,000元;雙方确認在2021年3月10日之前辦理轉讓過戶手續。第九條約定,自乙方應付款期限之次日起算違約金,爲逾期未付款日萬分(fēn)之五計算,直至實際付款日。逾期超過十日後乙方仍未付款的,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十日的違約金外(wài),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爲總房價款的20%。第十條約定,自甲方根據約定應辦理房地産交接手續之次日起算違約金,爲乙方已付款日萬分(fēn)之五計算,直至實際交付日。逾期超過十日後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十日的違約金外(wài),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爲總房價款的20%。補充條款(一(yī))第5條約定,甲乙雙方中(zhōng)任何一(yī)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正文、本補充條款、附件三即付款協議)履行,均視爲違約,除另有約定外(wài),應參照本合同正文第九、十條約定的違約責任标準承擔相應責任。附件三付款協議,第1條約定待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後當日内,乙方應自行直接向甲方支付部分(fēn)首付款29.8萬元,本合同簽訂前乙方已支付定金50萬元轉爲首期房價款,以上各項構成全額首期房價款79.8萬元。甲方确認全額首期房價款将專項用于本附件第2條所述用途。第2條約定,待上述事項完成後,且于抵押權人許可的最短時限内,甲方将用乙方支付的首期房價款至抵押權人處全額還清甲方尚欠抵押權人的借款餘額(若有不足由甲方自行補足),從抵押權人處取得的該房地産之他項權證、注銷抵押申請書(shū)、還款憑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并親自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第3條約定,甲方同意乙方通過向貸款銀行申請147萬元貸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價款,乙方應于簽訂本合同後7日内向該貸款銀行申請貸款,若乙方之貸款申請未經審核通過或未全額經審核通過,其後的三個工(gōng)作日内辦理送件手續,且乙方應于送件當日将第二期房價款全額或差額補足并支付甲方。第4條約定,待乙方之貸款申請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且該房地産上設定之抵押登記已經注銷後5個工(gōng)作日内,甲乙雙方辦理産權過戶及抵押登記手續(送件),并取得收件收據;待出具以乙方爲所有權人的不動産權證,且甲方收到第二期房價款後10日内,甲方應将該房地産交付乙方。同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書(shū)》,約定,系争房屋總房價2,468,000元,其中(zhōng)包含該房屋裝修家具家電補貼20萬元,由乙方在雙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後當日内向甲方另行支付18萬元,另外(wài)尾款2萬元待房屋交接當日内由乙方直接支付給甲方;交易中(zhōng)因甲方法定繼承所産生(shēng)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自行承擔,另外(wài)2/3産權所産生(shēng)的甲方個人所得稅和契稅、登記費(fèi)全部由乙方承擔等。

*****方先後向*****方支付79.8萬元和18萬元,*****方出具收款收據各1張。

2021年1月13日,*****通過微信群将銀行卡卡号發給中(zhōng)介人員(yuán)。中(zhōng)介人員(yuán)“陌上花開(kāi)”表示收到。同年2月19日,中(zhōng)介人員(yuán)“王顧問”在微信群内表示,銀行打電話(huà)過來,溝通貸款的事情,說是房子存在個人抵押,銀行沒有辦法審批的,銀行那邊會調取産調,如果這部分(fēn)個人抵押不撤銷,審批沒辦法開(kāi)始。現在就是這個問題大(dà)家解決不了,如果誰覺得我(wǒ)們找的銀行不行,也可以自己找銀行。銀行也不可能給某個人出具任何紙(zhǐ)質文件。同年2月25日,*****在微信中(zhōng)表示,交金基本按較低來,公積金餘額25,000元左右,一(yī)個月500元,負債是海南(nán)一(yī)個50萬10年抵押貸款,現在剩30萬元左右,其他沒有了。*****回複,“ok”。次日,*****通過微信問*****那邊籌備的怎麽樣,還是走中(zhōng)行嗎(ma)?*****回複,“在等消息”。同年2月28日,中(zhōng)介人員(yuán)“王顧問”在微信群内詢問,房子個抵的事情解決了嗎(ma)?協議過戶時間馬上就要到了,還是盡早處理掉,以免過了時間産生(shēng)不必要的糾紛。

2、關于申請銀行貸款一(yī)節。爲證明己方主張,*****方另向本院提交了與中(zhōng)國銀行信貸員(yuán)何雨桐的聊天記錄。聊天記錄中(zhōng),*****方于2021年2月20日問,中(zhōng)介說貸款需要房東把個人抵押先還掉才能做是不。何雨桐回複,對的。*****回複,房東那邊說貸款跟他個抵沒關系。何雨桐回複,辦貸款要看抵押物(wù)情況的,有抵押給個人的情況,不能貸款。何雨桐于2021年2月25日又(yòu)回複,撤銷抵押成功之後,審批流程大(dà)概2周左右,然後盡快過戶,盡快把放(fàng)款材料給我(wǒ)。對上述證據,*****方表示不能确認是銀行工(gōng)作人員(yuán)。

爲證明己方主張,*****方向本院提交了與中(zhōng)介工(gōng)作人員(yuán)王先生(shēng)、楊小(xiǎo)姐的錄音,證明*****方第一(yī)次向農業銀行申請貸款被拒,按約定應在3日内以現金方式支付剩餘房款,且*****名下(xià)有網貸和個抵從未告知(zhī)過*****方。錄音中(zhōng),楊小(xiǎo)姐對*****說,*****方有一(yī)個“微粒貸”(音譯),“微粒貸”的話(huà)是不影響的,但是除了“微粒貸”之外(wài),還有一(yī)個30多萬的貸款,用房子抵押的,如果選擇農業銀行,*****就要把30多萬還掉。*****就問能不能找那種不用還掉的,中(zhōng)國銀行是不用*****還的。*****回複說,*****也沒有提過那件事,要提過的話(huà),直接做中(zhōng)國銀行就完事了。中(zhōng)介王先生(shēng)回複說,直接走中(zhōng)國銀行。對上述證據,*****方對真實性不予認可。

*****方還向本院提交了與中(zhōng)國銀行浦東開(kāi)發支行工(gōng)作人員(yuán)的錄音,證明*****方沒有向中(zhōng)國銀行申請貸款或沒有按正常流程申請貸款。錄音中(zhōng)工(gōng)作人員(yuán)表示,2021年1月1日開(kāi)始,上下(xià)家必須要見面簽貸款的,貸款審批的時候是不用把公積金或名下(xià)貸款都還掉的,等貸款批複後要過戶了,這錢要都還掉的,這當中(zhōng),銀行是有批複的,比如貸款金額多少,是可以拍給客戶看的。對上述證據,*****方表示無法體(tǐ)現是銀行工(gōng)作人員(yuán)。

3、根據不動産登記簿顯示,系争房屋上設有兩個抵押信息,分(fēn)别是抵押權人*****、*****,債權數額120萬元;抵押權人置業擔保公司,債權數額55萬元。

審理中(zhōng),*****方表示,同意代爲清償系争房屋上的抵押借貸,與*****方的債權債務另行處理。關于公積金貸款,*****方同意按置業擔保公司或銀行出具的結算單金額償付。置業擔保公司表示,如*****方代爲清償後,由*****方辦理滌除抵押手續。關于個人抵押,*****、*****表示,*****方将1,252,800元款項支付至法院代管,同意配合滌除抵押。爲此,*****方将1,711,608.41元款項交至本院代管。

4、爲查明事實,本院緻電何雨桐核實涉案交易貸款相關情況。何雨桐表示,确由其負責審核*****方提交的申請材料。另,爲查明事實,中(zhōng)介公司王威振、楊金平至本院陳述涉案交易情況。王威振、楊金平表示,2020年*****挂牌賣房,我(wǒ)司就推薦給了*****,*****看房後達成了購買意向,并支付了定金。當時,系争房屋上有一(yī)個個抵,說好過戶之前*****要把個抵還掉,*****付的錢*****要用于償還債務,*****是同意的。上面還有一(yī)個公積金貸款,後來過了一(yī)、二個月,*****說公積金貸款已還掉了,但我(wǒ)們後來了解到并沒有還掉。雙方約定于2021年1月網簽,*****就如數支付了首付款,但是*****沒有将首付款去(qù)歸還借款。*****要申請貸款,我(wǒ)們後來選擇了中(zhōng)國銀行,*****的申請材料都提交了,2021年2月左右,我(wǒ)們與*****聯系,要*****去(qù)處理個抵,但*****一(yī)直沒有處理,銀行貸款就卡在那裏走不下(xià)去(qù)了。中(zhōng)國銀行貸款手續走不下(xià)去(qù)是因爲個人抵押沒有歸還。銀行放(fàng)款賬戶*****的卡已提交過了,銀行是等材料提交完,審批通過後,再找各方在一(yī)起需要拍個照,之前是不需要房東到場的。關于農業銀行貸款一(yī)節是之前有提過一(yī)下(xià),有将*****的材料給銀行中(zhōng)介看過。關于*****的30萬元貸款,并不影響向中(zhōng)國銀行申請貸款。中(zhōng)國銀行那邊具體(tǐ)經辦人姓何,微信群裏“陌上花開(kāi)”就是楊金平,“王顧問”就是王威振。

5、爲證明購房資(zī)格,*****方提供了養老保險繳納情況、結婚證、不動産登記信息查詢記錄。*****方不持異議。

案件結果

一(yī)、原告(反訴被告)*****、*****與被告(反訴原告)*****、*****就上海市寶山區潘泾路4777弄9号202室房屋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書(shū)》繼續履行;

二、原告(反訴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上海市住房置業融資(zī)擔保有限公司清償上述房屋項下(xià)借款本息(具體(tǐ)以上海市住房置業融資(zī)擔保有限公司确認的實際結算日本息數額爲準),第三人上海市住房置業融資(zī)擔保有限公司于前述款項清償後五日内,協助滌除上述房屋上設定的抵押登記;

三、原告(反訴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支付1,252,800元,第三人*****、*****于前述款項清償後五日内,協助滌除上述房屋上設定的抵押登記;

四、被告(反訴原告)*****、*****于上述房屋上的全部抵押權滌除後十日内,配合辦理産權過戶手續,将上述房屋的房地産權利變更登記至原告(反訴被告)*****、*****名下(xià);

五、被告(反訴原告)*****、*****于上述房屋的産權過戶手續辦理後十日内,向原告(反訴被告)*****、*****支付違約金(以978,000元爲基數,按日萬分(fēn)之二點五的标準,自2021年3月11日起算至實際辦理産權過戶手續之日止);

六、被告(反訴原告)*****、*****于上海市寶山區房地産交易中(zhōng)心出具房地産不動産權證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訴被告)*****、*****交付上述房屋及附屬設施、物(wù)品(具體(tǐ)詳見裝飾、裝修、家具、家電等附屬設施清單);

七、駁回原告(反訴被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八、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的全部反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