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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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請求:要求撤銷一(yī)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yī)審全部訴請。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的房屋贈與行爲嚴重損害了上訴人作爲老人的合法權益,理應撤銷恢複原樣及由被上訴人*****一(yī)人享有。故一(yī)審判決無事實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答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同意一(yī)審判決。
原審第三人*****、*****述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同意一(yī)審判決。
*****向一(yī)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撤銷*****與*****、*****于2017年1月8日簽訂的《協議書(shū)》;2.判令将上海市徐彙區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xià)簡稱涉案房屋)的産權恢複登記至*****一(yī)個人名下(xià);3.判令*****、*****、*****支付*****律師費(fèi)30,000元。
一(yī)審法院認定事實:張月琴系*****之女,*****系*****之子。*****與*****原系夫妻,*****系*****與*****之子。2019年3月28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作出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shū),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2019年4月18日,該院作出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shū),指定張月琴爲*****的監護人。
2017年1月5日,上海仲裁委員(yuán)會作出(2016)滬仲案字第1481号裁決書(shū),裁決*****應于該裁決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一(yī)次性支付給*****購房款共計1,800,000元。2017年9月30日,上海市第一(yī)中(zhōng)級人民法院作出相關案件民事裁定書(shū),駁回*****撤銷上述仲裁裁決的申請。
2017年1月8日,*****與*****、*****簽訂《協議書(shū)》,約定:*****、*****雙方共同确認涉案房屋産權各占50%,現因*****欲将涉案房屋抵押借款,更因雙方無法再共同生(shēng)活,爲保障兒子*****居住權,*****決定将其名下(xià)的50%份額,直接過戶給兒子*****,過戶後*****在涉案房屋中(zhōng)不再擁有産權,*****應無條件協助*****和*****辦理涉案房屋的過戶手續。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後,雙方辦理離(lí)婚手續。
2017年1月9日,*****、*****作出《贈與書(shū)》,*****作出《受贈書(shū)》,載明*****贈與*****涉案房屋50%的份額。上海市XX事務中(zhōng)心對*****、*****、*****所作的詢問筆錄記載:贈與人配偶是否對贈與行爲及申請登記内容同意?是。涉案房屋變更登記爲“按份共有:*****(50%)、*****(50%)”。
2017年1月17日,*****與*****辦理離(lí)婚登記,并簽訂《離(lí)婚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由于孩子從小(xiǎo)生(shēng)活在涉案房屋中(zhōng),擁有居住權,男方和其母親在處理涉案房屋時,孩子已經成年,男方的母親在沒有和孩子協商(shāng)的前提下(xià),擅自處理了涉案房屋,給孩子的居住帶來了問題,爲了保證孩子的居住,故涉案房屋的産權50%贈與孩子。由于女方身體(tǐ)欠佳,另找他處存在困難,所以涉案房屋暫時由女方居住。
2017年6月20日,法院作出相關案件執行裁定書(shū),終結上海仲裁委員(yuán)會(2016)滬仲案字第1481号裁決書(shū)的該次執行程序。該院查明:*****名下(xià)有一(yī)套房屋,該院已予以查封。但該房屋爲*****與其兒子共有,暫無法處置。代管款收據顯示,該院從上海XX有限公司每月劃扣*****的工(gōng)資(zī)收入若幹元。審理中(zhōng),*****确認至2021年1月執行到920,286.72元。
2017年9月1日,法院受理*****與*****、*****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yī)案,後追加*****爲*****。2018年9月7日,法院作出相關案件民事裁定書(shū),駁回*****的起訴。
一(yī)審另查明,*****爲聘請律師支付律師費(fèi)30,000元。
一(yī)審法院認爲:債權人撤銷權制度旨在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财産,使債務人的責任财産維持在适當狀态,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債權人是否有權行使撤銷權關鍵在于債務人的行爲是否損害其清償能力。本案中(zhōng),*****對*****的債權已經生(shēng)效法律文書(shū)确認。縱觀《協議書(shū)》《離(lí)婚協議》等在卷證據,*****與*****、*****簽訂協議及*****與*****離(lí)婚等行爲,其中(zhōng)對涉案房屋的約定,系綜合考慮夫妻感情、家庭背景、孩子居住等所作的意思表示,是家庭成員(yuán)内部對财産的處分(fēn)。若無充分(fēn)證據證明該行爲影響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則法院不宜幹預當事人意思自治。法院已經于每月執行*****的财産,*****的債權亦每月得以實現,且*****對涉案房屋仍享有50%的份額。因此,*****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的責任财産被不當減少及*****清償能力被損害,法院對*****的全部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判決:駁回*****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yī)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确認。
本院認爲,當事人依法應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當事人須承擔不利後果。上訴人*****認爲*****、*****、*****就涉案房屋達成的協議應予以撤銷。對此本院認爲,一(yī)審依據查明的事實認定*****的債權實現并未受到損害,遂根據在案證據判決駁回了*****的訴請,無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維持。二審期間,上訴人*****堅持要求支持其一(yī)審訴請。然本院認爲根據證據規則,上訴人并未能提供充分(fēn)的證據佐證*****因系争協議而降低了自身還債能力的事實,亦未能提供确鑿的證據證明系争協議存在可撤銷的事實,故本院對上訴人的相關訴求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yī)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七十七條第一(yī)款第一(yī)項規定,判決如下(xià):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