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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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改判支持*****方一(yī)審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yī)、上海市虹口區XX路XX号房屋(以下(xià)簡稱系争房屋)原是私房,因意外(wài)原因變爲公房,承租人幾經變更至李某3後未再變更,*****的承租人身份僅是簽約代表,其能在系争房屋内經營、出租,直至系争房屋被征收,屬于家庭成員(yuán)間對居住權的讓渡。二、*****是知(zhī)青,回滬後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應當被認定爲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系争房屋被征收前一(yī)直居住,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三、根據征收部門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20年4月22日出具的“居住困難申請認定結果表”,已确認*****、*****、*****、李某2(亡)、*****五人爲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一(yī)審法院對系争房屋内共同居住人的認定顯屬錯誤。
*****方辯稱:不同意*****方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與理由:一(yī)、系争房屋的性質是公房,除*****之外(wài),其餘均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二、征收協議中(zhōng)并沒有認定居困人口,也不存在*****撤銷居困人口認定的情況。
*****方向一(yī)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分(fēn)割系争房屋征收補償款4,856,576.32元(不含戶口遷移獎),除停業損失和營業執照補貼歸*****方所有外(wài),其餘征收補償利益由*****方均分(fēn)。一(yī)審法院審理中(zhōng),*****方變更訴訟請求爲:依法分(fēn)割系争房屋征收補償款5,554,577元(不含戶口遷移獎),停業損失183,000元和營業執照補貼100,000元歸*****方所有,*****方共同分(fēn)得4,465,000元,内部份額自行分(fēn)割,不需要法院處理。
二審中(zhōng),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一(yī)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确認。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