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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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20萬元(以下(xià)币種均爲人民币);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0萬元爲基數,年利率6%,自2017年11月2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相識,是同事關系。2017年10月底被告稱其前妻把别人的頭打傷,進去(qù)了,向原告借款20萬,把前妻保出來。原告因雙方是同事關系,并且關系不錯,故分(fēn)兩次給被告打款20萬,也深信被告會歸還借款。後經原告多番催讨,被告至今分(fēn)文未還。故起訴,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xià):2017年10月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2017年10月31日,原告通過微信轉賬借給被告5萬元,2017年11月1日原告通過自己的平安銀行賬戶轉賬給被告15萬元。後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的微信中(zhōng)催促被告還款。被告未歸還。
上述事實,由微信聊天記錄(含轉賬)、平安銀行個人賬戶彙總信息清單一(yī)份及原告和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當庭陳述佐證。
本院認爲,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過銀行和微信轉賬給被告20萬元,之後向被告催讨。被告未歸還。原、被告的借貸關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20萬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雙方并未約定。現證據證明原告催讨餘款的時間爲2017年12月21日,故逾期利息應以此确定起始日期。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其放(fàng)棄了舉證、質證及抗辯的權利,由此産生(shēng)的法律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據此,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xià):
一(yī)、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原告*****借款本金20萬元整。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0萬元爲基數,年利率6%,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