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4-24
前言:
在當前社會的實際情況中(zhōng),由于種種原因,會出現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不一(yī)緻的情形,此類案件中(zhōng),出借人是和名義借款人之間成立借貸關系,還是和實際借款人之間成立借貸關系?還款責任由誰承擔?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8日,張某出具借條一(yī)份,載明:今借到楊某現金20萬元,定于2020年10月7日前償還,逾期按每月2%支付利息。同日,楊某通過中(zhōng)國銀行轉賬方式向張某轉賬20萬元整,張某以房産抵押擔保。2019年10月10日,張某向案外(wài)人劉某轉賬20萬元。上述借款到期後,楊某多次向張某催要還款未果,故楊某将張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償還借款及逾期利息。
張某辯稱,案外(wài)人劉某要求其幫忙貸款,其礙于情面向楊某出具借條,後其将款項轉給了案外(wài)人劉某,故楊某應要求劉某還款。
法院審理
本案争議焦點是:楊某與張某之間是否成立民間借貸關系?張某應否向楊某承擔還款責任?
審理期間,楊某提交了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張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證據。濟南(nán)市槐蔭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zhōng),張某向楊某出具了借條,楊某也已将20萬元借款轉入張某的銀行賬戶,且雙方爲擔保此借款簽訂了房産抵押合同,能夠确認雙方已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關于張某主張案涉借款應由實際借款人劉某承擔還款責任,張某應當舉證證明劉某與其之間有委托借款關系,且出借人楊某在訂立借款合同時對此情況知(zhī)悉并同意。而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及給劉某的轉賬記錄,僅能證明其與劉某之間存在借款關系。張某雖主張楊某對實際借款人爲劉某知(zhī)情并同意,但未提供證據證明。
故法院對張某的主張不予采信。關于楊某主張的利息,張某出具的借條中(zhōng)載明,逾期利率爲月利率 2%。現楊某自願将利率調整爲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fēn),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綜上,法院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等法律規定,判決張某向楊某償還借款20萬元及逾期利息(以20萬元爲基數,自2020年10月8日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zhōng)心公布的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判決作出後,張某不服,上訴至濟南(nán)中(zhōng)院,二審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文中(zhōng)均爲化名)
律師分(fēn)析:
本案涉及借名借款法律關系認定及還款責任承擔問題,出借人和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爲借款合同的相對人,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償還責任。
如果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使用人,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僅爲借名義借款人的名義,名義借款人并不實際參與借款關系的履行活動,也不享受借款活動的利益的,應認定實際使用人爲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償還責任。
律師建議:
在民間借貸活動中(zhōng),即使雙方關系密切,當事人也應對借名借款秉持謹慎态度,充分(fēn)考慮借名借款的法律風險和可能帶來的損失。如果确定要以自己名義幫他人借款,應當仔細審查其還款能力,并與出借人、實際用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及時向出借人披露實際借款人的存在,否則名義借款人将承擔還款責任。
法條鏈接:
《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wài)。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