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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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8,26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8,260元爲基數,自2018年8月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9.6%計算。3、判令被告支付律師費(fèi)6,000元。(以下(xià)币種均爲人民币)。事實和理由:被告以資(zī)金周轉向原告借款2萬元并講于2018年7月30日歸還、借款利息按銀行五年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逾期還款還要支付律師費(fèi)等,借款後,被告僅歸還3,340元,原告催讨未果,爲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訴至法院。審理中(zhōng),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6,660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師費(fèi)。
被告*****未作答辯。
本院認爲,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自認被告還款3,340元,本院予以确認。現原告要求被告借款16,660元并支付利息,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時對律師費(fèi)有約定,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具體(tǐ)金額,由本院酌定。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不影響本案審理。
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yī)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yī)款、《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四十四條、第一(yī)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xià):
一(yī)、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歸還原告*****借款16,660元。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16,660元爲基數,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9.6%計付)。
三、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師費(fèi)3,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