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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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波、徐樂應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歸還原告劉俊傑、聞三珍借款1,500,000元; 二、被告劉波、徐樂應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劉俊傑、聞三珍利息,以1,500,000元本金爲基數,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zhōng)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 三、原告劉俊傑、聞三珍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fèi)18,300元,減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劉波、徐樂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zhōng)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