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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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朱永平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歸還原告楊金明借款113,000元。 二、被告朱永平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楊金明逾期利息(以93,000元爲基數,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zhōng)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以2萬元爲基數,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zhōng)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爲1,280元、保全費(fèi)1,595元,由被告朱永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zhōng)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