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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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某要求與被告陶某1離(lí)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準許。 案件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zhōng)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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