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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正标與張其爐民間借貸糾紛

發布時間: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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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張其爐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歸還原告趙正标借款500,000元; 二、被告張其爐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趙正标支付以500,000元本金爲基數,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計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fèi)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張其爐負擔(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yī)中(zhōng)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