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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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确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xià):
2019年1月28日,*****(出租方、甲方)和*****(承租方、乙方)簽訂租賃合同,主要約定甲方将系争商(shāng)鋪出租給乙方經營,租期爲2年,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月租金爲13,000元等。
2019年3月7日,由*****作爲法定代表人的上海麥鮮貿易有限公司(以下(xià)簡稱“麥鮮公司”)成立,注冊地址爲上海市寶山區共康東路**,*****申領了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
後*****提出解約,*****于2019年10月18日提出要求其注銷營業執照。同年11月5日,*****提出注銷營業執照需要有退租協議,*****後出具解約通知(zhī)書(shū),該份解約通知(zhī)書(shū)于同年12月6日送達*****。
2020年1月17日,*****辦結清稅證明,并注銷麥鮮公司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2020年5月11日,麥鮮公司的營業執照登記注銷。
另查明,2019年12月1日,*****和第三人*****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将系争商(shāng)鋪出租給第三人*****,租賃限期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每月租金13,000元。合同手寫補充條款約定,因上一(yī)租客麥鮮公司實際注銷日期是2020年5月11日,現滿想餐飲同日5月11日才拿到食品許可證,才能正式經營,故租金自2020年5月11日開(kāi)始起算(半年到2020年11月10日)。
2020年5月7日,第三人*****以系争商(shāng)鋪爲住所地申領了上海市寶山區滿想餐飲店(diàn)營業執照。
同年5月12日,第三人*****申領了食品經營許可證。
*****和第三人*****在庭審中(zhōng)确認,第三人*****簽約後即接收系争商(shāng)鋪,并支付了6個月的租金。*****表示,其主張的82,767元是按照每月13,000元爲标準,自2019年12月1日起計算至2020年5月11日,該筆租金因無法從第三人*****處獲取故應作爲其損失向*****主張。第三人*****表示,其經營餐飲需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因被告未注銷兩證,故其無法在同一(yī)地址上申辦,至兩證辦出前其一(yī)直無法經營。
另據本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工(gōng)作人員(yuán)表示注銷營業執照前需辦理清稅證明,提交的材料中(zhōng)應包含解除或終止租賃協議等材料,申請後需有45天的公示期,而食品經營許可證則可随時申請注銷,同一(yī)地址隻能辦理一(yī)張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在未注銷已注冊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前無法申辦新證。另向稅務部門調查,工(gōng)作人員(yuán)表示隻要未拖欠稅款,即可開(kāi)具清稅證明,手續簡便。
本院認爲,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zhī)、協助等附随義務。在*****和*****達成解約合意後,注銷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是*****作爲承租人履行解除租賃合同的附随義務。租賃合同對于該附随義務的履行沒有約定具體(tǐ)期限,故應以合理期限來确定。根據本院調查所查明的手續流程,兩個月應爲合理期限。但*****直至2020年5月11日才注銷營業執照,顯然已延遲。同時本院也注意到,*****作爲出租人應爲*****辦理證照注銷手續提供必要協助,其于2019年12月6日才向*****交付了解約通知(zhī)書(shū),故*****對于延遲注銷證照也負有次要責任。另根據在案證據所查明的事實,第三人*****于2019年12月1日從*****處承租系争商(shāng)鋪,直至*****的相關證照被注銷後,才分(fēn)别于2020年5月7日和5月12日申辦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其後以無證無法經營爲由,與*****商(shāng)定至2019年5月11日之前的租期不再計租,對于*****來說,這部分(fēn)應作爲其租金損失予以認定。本院認爲,*****未及時注銷證照,造成*****租金損失,證據确鑿,因果關系明确,其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本院考慮到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辦理證照注銷手續所需要的合理期限以及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酌情确定*****向*****賠償6萬元。據此,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xià):
一(yī)、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賠償損失6萬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934元,由原告*****負擔257元,被告*****負擔6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