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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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8日,被告出具一(yī)份《說明》,載明,永旺園區店(diàn)2019年7月、8月、9月、10月超市銷售扣除所有費(fèi)用後應結168,000元。2020年1月20日現付8萬元。同年3月前将餘款88,000元結清後,押金1萬元退還等内容。
審理中(zhōng),原、被告一(yī)緻确認被告在出具《說明》後支付原告3.4萬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說明》,并結合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爲,原、被告之間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按承諾按時付清原告承包結算款及押金。被告延遲支付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餘結算款、押金并主張利息損失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yī)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xià):
一(yī)、被告*****應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結算款13.4萬元;
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原告押金1萬元;
三、被告*****應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償付原告利息(以14.4萬元爲基數,自2020年4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zhōng)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