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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等與張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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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觀點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辦理房屋産權過戶及交接手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人民币(以下(xià)币種同)2,275,000元。

審理中(zhōng),原告将某請求變更爲: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91萬元。

事實與理由:2021年2月20日,原、被告就上海市闵行區龍柏一(yī)村(cūn)39号602室房屋(以下(xià)簡稱案涉房屋)簽訂《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被告向原告出售案涉房屋,交易價爲455萬元,雙方不得晚于2021年4月15日前辦理案涉房屋産權過戶手續。簽約後,原告按合同約定于2021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萬元、于2021年2月25日支付首付款140萬元。後因被告原因無法按時履約,雙方于2021年5月15日再次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于2021年11月30日前辦理過戶手續,雙方并根據上述約定重新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然而,臨近過戶期限,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原告遂提起訴訟,起訴後,被告于2021年12月27日将案涉房屋産權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xià)。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辦理案涉房屋産權過戶手續,給原告造成了律師費(fèi)損失、訴訟費(fèi)損失,同時還給原告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失和心理壓力。故原告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觀點

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因對案涉房屋抵押登記滌除程序預判有偏差導緻未及時辦理産權過戶手續,主觀上并不存在惡意,且被告在知(zhī)曉無法及時過戶後積極與原告溝通,承擔了原告申請貸款的費(fèi)用6,000餘元,并承擔了本應由原告承擔的個稅及增值稅53,000餘元,補償了原告的損失。2021年12月15日,被告告知(zhī)原告可以辦理案涉房屋産權過戶手續,原告稱沒時間。後來案涉房屋産權于2021年12月27日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xià),僅比約定的過戶時間晚了十幾天;房屋也于2021年6月8日交付給了原告。現在雙方的合同已履行完畢,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所依據的合同條款系針對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被告未對原告造成任何經濟損失。

案件事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xià)事實:2021年2月20日,原告(買受人、乙方)與被告(售賣人、甲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合同編号:4272232),約定:甲乙雙方經協商(shāng)一(yī)緻,同意案涉房屋轉讓價共計455萬元,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在付款協議(附件三)中(zhōng)明确;在2021年4月15日前,甲乙雙方共同向XX中(zhōng)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乙方未按本合同付款協議約定期限付款的,應當向甲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乙方逾期未付款日萬分(fēn)之五計算,賠償金自本合同應付款期限之第2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逾期超過30日乙方仍未完全履行付款義務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書(shū)面通知(zhī)乙方,并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乙方承擔違約責任除應某自本合同應付款期限之第2日起計算至甲方發出書(shū)面解約通知(zhī)之日止的賠償金外(wài),還應按照房屋總價的20%支付違約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的,甲方可從乙方已付款中(zhōng)扣除相當于全部違約款項的價款,餘款返還乙方,已付款不足支付的,乙方應在接到書(shū)面通知(zhī)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産交付(包括房地産交接及房地産權利轉移)給乙方,應當向乙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按乙方已付款日萬分(fēn)之五計算,賠償金自本合同約定應當交付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逾期超過30日甲方仍未交付房地産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書(shū)面通知(zhī)甲方,并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除應某本合同應交付款期限之第2日起計算至乙方發出書(shū)面解除通知(zhī)之日止的賠償金外(wài),還應按房屋總價的20%支付違約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甲方應在接到書(shū)面通知(zhī)之日起5日内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并支付違約款項;補充條款(一(yī))甲、乙雙方應于乙方辦妥貸款審批手續後,于2021年4月15日前前往該房屋所在區XX中(zhōng)心辦理房屋産權過戶手續;附件三,一(yī)、定金:乙方于2021年2月5日支付甲方定金20萬元;二、首期房價款:乙方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甲方首期房價款140萬元;三、第二期房價款:乙方以貸款方式支付甲方第二期房價款295萬元,該筆房價款乙方委托貸款銀行于放(fàng)款時直接劃入甲方賬戶;附件五,抵押情況:有抵押信息,具體(tǐ)内容請至房地産登記機構查閱登記簿。

同日,原告(買受人、乙方)與被告(售賣人、甲方)簽訂《補充協議書(shū)》,約定:乙方在本交易中(zhōng)須向甲方支付款項455萬元;甲乙雙方協商(shāng)一(yī)緻交易過程中(zhōng)産生(shēng)的個人所得稅及增值稅,甲方承擔40%,乙方承擔60%;本協議與買賣合同不一(yī)緻的,以本補充協議爲準;甲乙雙方任何一(yī)方違約,違約方仍按買賣合同之約定賠償。

2021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萬元。2021年2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40萬元。

2021年5月15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補充協議》,上載:“一(yī)、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上海市闵行區龍柏一(yī)村(cūn)39号602室房屋不能按合同規定日期過戶,房屋合同編号4272232,經協商(shāng)乙方同意甲方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過戶,房屋于2021年6月8日之前交于乙方使用。二、經協商(shāng)原補充協議說明個人所得及增值稅甲方承擔40%,乙方承擔60%的條款作廢,甲方自己承擔個稅及增值稅,乙方承擔乙方自己的契稅。三、甲方承擔之後由于延期造成的全部貸款所需費(fèi)用(費(fèi)用在6,000-7,000元)。四、如甲方在2021年11月30前因延期造成的任何原因仍未能過戶給乙方,甲方需承擔終止合同的全部責任并承擔房屋總價的50%賠償金,賠償給乙方。以及房屋裝修的全部費(fèi)用(裝修費(fèi)用在20-30萬之間)。五、甲乙雙方約定,因甲方延期,協商(shāng)決定,如有增值稅,甲方自行承擔。六、電梯費(fèi)用在52,000元左右,過戶以後乙方支付給甲方。”

2021年5月17日,原告(買受人、乙方)與被告(賣售人、甲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在補充條款(一(yī))約定甲乙雙方應于乙方辦妥貸款審批手續後,于2021年11月30日前辦理房屋産權過戶手續,其餘合同條款約定均同2021年2月20日雙方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

2021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

2021年12月24日,原、被告雙方辦理案涉房屋産權變更登記手續。2021年12月27日,案涉房屋産權由被告名下(xià)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xià)。

2022年1月7日、1月10日,原告通過貸款方式向被告支付剩餘房款295萬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2021年2月20日的《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書(shū)》、2021年5月15日的《補充協議》及2021年5月17日的《上海市房地産買賣合同》、《收據》、上海市不動産登記薄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予以佐證。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圖,與本案無關聯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錄音光盤及文字整理稿,被告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亦難以核實,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案件結果

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違約金21,600元。

提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内容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shāng)一(yī)緻,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yī)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