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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延世貿易有限公司與上海友銘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yī)審

發布時間: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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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上海友銘食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給付原告上海延世貿易有限公司貨款26,772.10元; 二、被告上海友銘食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償付原告上海延世貿易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26,772.10元爲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zhōng)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 三、駁回原告上海延世貿易有限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fèi)680元,減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上海延世貿易有限公司負擔81元,被告上海友銘食品有限公司負擔259元(應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七日内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zhōng)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