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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XX與葛X、陶XX民間借貸糾紛

發布時間: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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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提交的借條、轉賬憑證、信用卡賬單、結婚證,本院予以确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xià):原告與被告*****系母女關系,被告*****與被告*****于2010年1月27日登記結婚。被告*****向原告出具落款日期爲2020年9月15日的借條一(yī)份,載明:“*****和*****因日常生(shēng)活所需,特向*****借款人民币17萬元,*****可以随時要求*****和*****償還借款,同時可以要求其承擔不還款引起的一(yī)切法律經濟糾紛所産生(shēng)的費(fèi)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fèi)、律師費(fèi)等)。”被告*****确認原告向其轉賬交付共計17,820元。被告*****确認原告向其轉賬交付共計159,650元。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原被告均确認被告*****共計歸還車(chē)貸88,809.65元。

法院觀點

本院認爲,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對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條以及相應的交付憑證爲證,且被告*****本人予以确認,本院依法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就170,000元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對于該筆款項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本院分(fēn)析如下(xià):夫妻一(yī)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shēng)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shēng)活、共同生(shēng)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wài)。對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170,000元借款,其中(zhōng)被告*****确認收到原告主張交付給其的17,820元,并由其使用,本院依法認定該部分(fēn)應爲原被告之間的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原告主張出借被告用于歸還車(chē)貸的錢款共計88,809.05元,被告*****予以确認,且有相應的轉賬憑證以及信用卡還款記錄爲證,本院依法确認被告*****向原告借款88,809.05元,系用于兩被告購買車(chē)輛所負貸款的歸還,應當認定爲用于兩被告的日常生(shēng)活,故應依法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至于其餘借款,原告或被告*****并未提供充分(fēn)證據證明系明确用于兩被告的夫妻共同生(shēng)活,且被告*****并未在借條上簽字确認,也未對借條予以追認,現原告主張兩被告歸還借款160,000元,故本院認爲剩餘借款60,361.95元,應系被告*****的個人借款,現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借款均予以認可,其應獨自承擔60,361.95元的借款的還款義務。另,被告*****主張已經歸還原告借款6,991元,且原告予以确認,故該筆錢款應在兩被告共同負擔的借款本金中(zhōng)予以扣除。綜上,兩被告應共同歸還原告借款99,638.05元,被告*****應獨自歸還原告借款60,361.95元。對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fèi),雖被告*****書(shū)寫的借條中(zhōng)确認律師費(fèi)由其和被告*****承擔,但截至本案判決之日,原告尚未提交律師服務合同、律師費(fèi)支付憑證等證據予以證明律師費(fèi)支出,故原告主張兩被告支付15,000元律師費(fèi)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yī)條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yī)十條、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xià):

案件結果

一(yī)、被告*****應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歸還原告*****借款60,361.95元;

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歸還原告*****借款99,638.05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fèi)3,800元,減半收取計1,900元,由原告*****負擔150元。由被告*****。*****共同負擔1,145.49元,被告*****負擔604.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