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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與顔X服務合同糾紛二審

發布時間: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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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觀點

*****上訴請求:撤銷原審法院(2021)滬0113民初2954号民事判決,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在未明确舉證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之下(xià),肆意認定對*****不利的事實。*****與*****簽訂了《會籍合同》,*****支付了爲期15個月的會籍費(fèi)用,合同約定*****享有使用并退費(fèi)的權利,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雙方未就解除合同達成合意,合同仍應履行。2020年12月,*****經營的Mr&MrsFitness琦健身健身會所銅川店(diàn)停業關閉,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就事實而言,*****于2018年10月11日購買的拉伸課及2018年10月16日購買的特價常規課均已于2020年12月之前過期,而*****經營的Mr&MrsFitness琦健身健身會所銅川店(diàn)在2020年12月關閉,相應的私教課費(fèi)用理應不退。2018年10月31日購買的拉伸課也理應處于過期狀态。但原審法院判決中(zhōng)仍讓*****返還剩餘私教課程費(fèi)13,338元,讓*****深感失望與不公,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被上訴人觀點

被上訴人*****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一(yī)審原告觀點

*****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退還會籍費(fèi)人民币2,894元(以下(xià)币種均同);2、判令*****退還私教課程費(fèi)27,300元。

一(yī)審案件事實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一(yī)、*****系Mr&MrsFitness琦健身健身會所的經營者。*****與*****于2019年9月5日簽訂《會籍合同》,合同号:MXXXXXXXXX,續會,生(shēng)效日期2019年11月2日,終止日期2021年2月2日,*****支付會籍費(fèi)3,100元。

二、2018年10月11日,*****、*****簽訂《私人/小(xiǎo)組訓練合同》,*****購買25節拉伸課,生(shēng)效日期2018年10月12日,終止日期2019年8月3日,*****支付私教課程費(fèi)10,000元。*****已上20節課,剩餘5節課。

2018年10月16日,*****、*****簽訂《私人/小(xiǎo)組訓練合同》,*****購買72節特價常規課,生(shēng)效日期2019年4月6日,終止日期2020年8月22日,*****支付私教課程費(fèi)21,600元。*****已上33節課,剩餘39節課。

2018年10月31日,*****、*****簽訂《私人/小(xiǎo)組訓練合同》,*****購買50節拉伸課,生(shēng)效日期2020年8月23日,終止日期2021年8月8日,*****支付私教課程費(fèi)17,550元。*****已上12節課,剩餘38節課。

上述三份私教合同中(zhōng)均約定:2、所有訓練課堂數必須于協議有效期内執行完畢,每節課有效期爲7天……于上述有效期限内未使用完畢之堂數,将自動視爲會員(yuán)放(fàng)棄使用之權利,會員(yuán)不得要求退還該金額或轉讓他人使用,亦不得要求延長有效期限,但因爲特殊情況經本公司書(shū)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2020年12月初,*****經營的Mr&MrsFitness琦健身健身會所銅川店(diàn)停業關閉。

四、*****提供的同濟醫院CT報告詳情顯示:報告日期2019-11-23,檢查結論1、骶4椎體(tǐ)骨折……。

案件事實

原審法院認爲,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均具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zhōng),*****與*****間的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2019年11月23日*****因自身原因摔跤導緻骨折,後與*****協商(shāng)要求解除《會籍合同》及三份《私人/小(xiǎo)組訓練合同》并退費(fèi),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雙方未就解除合同達成合意,合同仍應繼續履行。2020年12月初*****經營的Mr&MrsFitness琦健身健身會所銅川店(diàn)停業關閉,已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故*****未能消費(fèi)的課程所對應的費(fèi)用,*****應當退還。對于*****訴請的剩餘會籍費(fèi),本院确認*****應退還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會籍費(fèi)413元;對于*****訴請的剩餘私教課程費(fèi)用,*****2018年10月11日購買的拉伸課及2018年10月16日購買的特價常規課均已于2020年12月之前過期,根據《私人/小(xiǎo)組訓練合同》約定,有效期限内未使用完畢之堂數,将自動視爲會員(yuán)放(fàng)棄使用之權利,故*****要求*****退還該兩份合同剩餘私教課程費(fèi)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法院确認*****2018年10月31日購買的拉伸課剩餘38節,*****需退還*****剩餘私教課程費(fèi)13,338元。

原審法院據此判決:一(yī)、*****于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會籍費(fèi)413元;二、*****于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剩餘私教課程費(fèi)13,338元;三、*****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爲277元,由*****負擔151元,*****負擔126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确認。

法院觀點

本院認爲:原審法院判令*****返還*****相應的會籍費(fèi)和剩餘私教課程費(fèi),基于的事實基礎是健俊不能繼續履行合同。*****上訴主張私教課程已過期,但根據2018年10月31日《私人/小(xiǎo)組訓練合同》的記載,*****所購買50節拉伸課的終止日期爲2021年8月8日,*****的上訴理由明顯與合同内容不符。原審法院判令*****剩餘私教課程費(fèi),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認同。*****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七十條第一(yī)款第一(yī)項規定,判決如下(xià):

案件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