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2-21
浏覽次數:25660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确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xià):
一(yī)、被告系Mr&MrsFitness琦健身健身會所的經營者。原告與被告于2019年9月5日簽訂《會籍合同》,合同号:MXXXXXXXXX,續會,生(shēng)效日期2019年11月2日,終止日期2021年2月2日,原告支付會籍費(fèi)3,100元。
二、2018年10月11日,原、被告簽訂《私人/小(xiǎo)組訓練合同》,原告購買25節拉伸課,生(shēng)效日期2018年10月12日,終止日期2019年8月3日,原告支付私教課程費(fèi)10,000元。原告已上20節課,剩餘5節課。
2018年10月16日,原、被告簽訂《私人/小(xiǎo)組訓練合同》,原告購買72節特價常規課,生(shēng)效日期2019年4月6日,終止日期2020年8月22日,原告支付私教課程費(fèi)21,600元。原告已上33節課,剩餘39節課。
2018年10月31日,原、被告簽訂《私人/小(xiǎo)組訓練合同》,原告購買50節拉伸課,生(shēng)效日期2020年8月23日,終止日期2021年8月8日,原告支付私教課程費(fèi)17,550元。原告已上12節課,剩餘38節課。
上述三份私教合同中(zhōng)均約定:2、所有訓練課堂數必須于協議有效期内執行完畢,每節課有效期爲7天……于上述有效期限内未使用完畢之堂數,将自動視爲會員(yuán)放(fàng)棄使用之權利,會員(yuán)不得要求退還該金額或轉讓他人使用,亦不得要求延長有效期限,但因爲特殊情況經本公司書(shū)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2020年12月初,被告經營的Mr&MrsFitness琦健身健身會所銅川店(diàn)停業關閉。
四、原告提供的同濟醫院CT報告詳情顯示:報告日期2019-11-23,檢查結論1、骶4椎體(tǐ)骨折……。
本院認爲,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均具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zhōng),原告與被告間的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2019年11月23日原告因自身原因摔跤導緻骨折,後與被告協商(shāng)要求解除《會籍合同》及三份《私人/小(xiǎo)組訓練合同》并退費(fèi),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雙方未就解除合同達成合意,合同仍應繼續履行。2020年12月初被告經營的Mr&MrsFitness琦健身健身會所銅川店(diàn)停業關閉,已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故原告未能消費(fèi)的課程所對應的費(fèi)用,被告應當退還。對于原告訴請的剩餘會籍費(fèi),本院确認被告應退還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會籍費(fèi)413元;對于原告訴請的剩餘私教課程費(fèi)用,原告2018年10月11日購買的拉伸課及2018年10月16日購買的特價常規課均已于2020年12月之前過期,根據《私人/小(xiǎo)組訓練合同》約定,有效期限内未使用完畢之堂數,将自動視爲會員(yuán)放(fàng)棄使用之權利,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該兩份合同剩餘私教課程費(fèi)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認原告2018年10月31日購買的拉伸課剩餘38節,被告需退還原告剩餘私教課程費(fèi)13,338元。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yī)條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xià):
一(yī)、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原告*****會籍費(fèi)413元;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原告*****剩餘私教課程費(fèi)13,338元;
三、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爲277元,由原告*****負擔151元,被告*****負擔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