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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貿易有限公司與李XX買賣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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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觀點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以下(xià)币值均同)730,201元,并按每天0.06%計算支付該款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實與理由:原告自2019年3月25日起到2019年7月14日向被告供貨,被告未支付對應的貨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經雙方确認,截止至2019年11月1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共計817,201元。被告于當日出具欠條一(yī)張,表明願意将欠款分(fēn)10個月分(fēn)期支付給原告,于每月25日向原告歸還本金81,720元,并承擔日0.06%的利息。被告沒有按照其承諾的時間和金額向原告履行歸還欠款的義務。原告多次催告未果,故提起訴訟。

被告觀點

被告*****未作答辯。

被告質證

原告*****圍繞訴請依法提供了《欠條》、送貨單、轉賬憑證等證據,被告*****未提交證據。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對原告*****所提供證據進行審查後予以認定。本院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并結合當事人所作陳述,認定事實如下(xià):

2019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原告向上海大(dà)學錦秋路XXX号送貨。2019年11月1日,被告出具《欠條》,載明,3月25日到7月14日總計817,201元欠原告,分(fēn)10個月還清,每月25日歸還81,720元,如不歸還産生(shēng)利息0.06%必須支付,到2020年8月25日還清,如每月不歸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于2019年12月3日通過自動櫃員(yuán)機存款32,000元,通過網銀轉賬20,000元,2019年12月9日通過網銀轉賬10,000元,2019年12月11日、2019年12月28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15日通過網銀分(fēn)别轉賬5,000元,合計87,000元。

法院觀點

本院認爲,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對欠原告貨款金額817,201元予以确認,并承諾每月25日歸還81,720元,如不歸還産生(shēng)利息0.06%必須支付。被告應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還款義務。被告僅歸還了87,000元,尚欠730,201元未付,未按其承諾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原告現要求歸還欠款730,201元及利息,符合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yī)百零七條、第一(yī)百零九條、第一(yī)百一(yī)十四條第一(yī)款、《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xià):

案件結果

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730,201元,并按日0.06%計算,支付該款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時止的利息。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5,986元,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