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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1等與盛燕等生(shēng)命權、身體(tǐ)權、健康權糾紛

發布時間: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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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确認并在卷佐證。根據證據反映的内容,可以證明2020年6月17日的事發經過等事實,本院予以确認。對雙方有争議的事實及證據,本院認定如下(xià):1.關于三原告的主體(tǐ)資(zī)格。原告提交常住人口登記表、戶籍信息證明、離(lí)婚證、出生(shēng)醫學證明,證明三原告适格。被告*****對此無異議,被告*****不認可常住人口登記表、戶籍信息證明的真實性。對此本院認爲,三原告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足以證明三原告系死者所有的第一(yī)順位繼承人;被告*****僅提出抗辯但并無相反證據提供,本院對該抗辯不予采納。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予以采信,确認三原告的主體(tǐ)資(zī)格。2.關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shū)。原告提交該證據以證明死者死亡情況。被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但不認可關聯性;被告*****要求法院審核該證據原件。對此本院認爲,該死亡醫學證明書(shū)形式合法,可以反映本案死者郭某2的死亡時間及原因,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納。根據該醫學證明書(shū),死者郭某2死亡的直接原因系感染性休克,引起感染性休克的原因系腸梗阻,引起腸梗阻的原因系急性主動脈夾層。3.關于涉案棋牌室是否爲經營場所。原告主張涉案棋牌室系被告*****的經營場所,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從該棋牌室營利或有其他經營行爲,故本院對原告該主張不予确認。4.對于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語音内容、就醫記錄、死亡小(xiǎo)結、醫療費(fèi)用清單、律師費(fèi)發票,因與本案關聯性不大(dà),本院在此不做認定。

法院觀點

本院認爲,民事主體(tǐ)承擔侵權責任,以其滿足過錯行爲、損害後果以及行爲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爲前提。本案中(zhōng),死者郭某2的死因清楚,原告并無證據可證明其死亡和兩被告的行爲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則原告應就其舉證不能承擔相應不利後果。關于是否适用公平責任原則,本院認爲,公平責任原則的适用前提爲受害人和行爲人對損害的發生(shēng)都沒有過錯但有因果聯系,故本案不能适用公平責任原則。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yī)條第二款,2009年《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yī)款,《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xià):

案件結果

對于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