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頁 > 案例展示 > 借貸糾紛
Case Show
案例展示

方XX與方XX民間借貸糾紛

發布時間:2022-02-17

浏覽次數:3518

案件事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xià):原、被告是姐妹。2014年期間,被告分(fēn)三次向原告(包含原告兒子虞傑)借款,共計12萬元。被告于2014年3月7日、2014年7月13日、2014年11月5日分(fēn)别出具了三張借條,内容分(fēn)别爲“借*****人民币(¥柒萬元正)”、“借:*****人民币¥貳萬元正”、“搶救秦海林生(shēng)命,借虞傑人民币(¥叁萬元正)。2014年11月5日借款(¥叁萬元正)短信壹條作廢”。被告在上述三張借條上借款人處簽名,并署日期。2021年4月28日,原告*****與其子虞傑簽訂債權轉讓合同,虞傑将對被告的三萬元債權轉讓給原告*****,由原告向被告進行追償,被告對此無異議。

法院觀點

本院認爲,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還。本案中(zhōng),原告提供了三張借條、債權轉讓合同等,且被告對借款事實以及債權轉讓均無異議,本院确認原、被告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抗辯的動遷事宜并非不歸還借款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xià):

案件結果

被告*****應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fèi)1350元,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