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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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稱:原審調解時,被申請人*****以恐吓的方式欺騙*****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故該調解書(shū)并非*****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審庭審前并未追加本案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即原審被告*****和*****,也未通知(zhī)兩人出庭和參與調解,故原審程序違法。請求對本案提起再審。
被申請人*****、*****、*****共同答辯稱:原審審理中(zhōng),原被告都到庭參加調解,*****等還有代理律師在場參與調解,調解中(zhōng)不存在反當事人自願原則的相關情形,調解内容也符合法律規定,故不同意*****的再審申請。
原審原告*****、*****同意*****的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爲,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shēng)法律效力的調解書(shū),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内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根據原審卷宗材料反映的情況,原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zhōng)于2021年5月19日進行了開(kāi)庭審理,*****本人及其與*****、*****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桂生(shēng),*****本人及其與*****、*****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以及*****、*****均到庭參加訴訟,并在法院主持下(xià)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本人及*****、董桂生(shēng)兩位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在庭審筆錄上簽字;原審法院據此制作了民事調解書(shū)。故原審法院調解程序合法,并不存在遺漏當事人的情形。調解時*****本人及其代理律師均在場,調解工(gōng)作由法官主持,*****雖稱受到*****欺騙和恐吓,但并未提供證據對此予以證明,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就本案申請再審依據不足,對其再審申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yī)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xià):
駁回*****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