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頁 > 案例展示 > 合同糾紛
Case Show
案例展示

皇甫小(xiǎo)裕與沈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2022-02-14

浏覽次數:23

原告觀點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22萬元(以下(xià)币種均爲人民币);2、判令*****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以22萬元爲本金,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zhōng)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标準自2020年6月1日起算至實際付清之日)。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與*****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将其位于上海市寶山區XX路XX号景瑞生(shēng)活廣場120号、111号、110号三間房屋(以下(xià)簡稱“系争房屋”)出租給*****用于經營“沈記象山海鮮”餐飲。租賃期爲24個月,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爲87,500元,以現金或轉賬的方式支付,三個月爲一(yī)期支付,先付後用,每期租金提前十天支付,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yī)日,*****應按照日租金雙倍的标準向*****支付逾期違約金。合同簽訂後,*****按約交付房屋,但*****自2019年7月開(kāi)始出現逾期支付租金的情況。*****多次催讨,*****仍拖延未付清,故提出訴請如上。

被告觀點

*****辯稱,*****對系争房屋進行了裝修,每間房的裝修費(fèi)用是15萬元,三間門面的裝修費(fèi)用共計45萬元,要求用裝修的費(fèi)用45萬元抵扣租金22萬元。抵扣完,加上*****支付的5萬元押金,*****還應退還*****28萬元。

案件事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xià):

2017年6月9日,上海市寶山區XX路XX号XX号房屋登記至*****、諸某、皇某名下(xià)。2018年10月24日,上海市寶山區XX路XX号XX号、XX号房屋分(fēn)别登記至*****名下(xià)。

2018年10月24日,*****(甲方)與*****(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租給乙方用于經營“沈記象山海鮮”餐飲;租賃期共計24個月,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系争房屋的每月租金爲87,500元,租金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支付,租金按三個月爲一(yī)期支付,先付後用,每期租金提前十天支付。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yī)日,乙方應按照日租金的雙倍向甲方支付逾期違約金。如乙方逾期超過十日,除如數補交租金及逾期違約金外(wài),在未經甲方諒解的情況下(xià),視爲乙方擅自終止本合同。甲方不再退還乙方支付的租賃保證金并收回房屋。而且乙方對該房屋的裝修、添附無償贈與甲方;乙方需支付給甲方租賃保證金5萬元。租賃期滿後,甲乙雙方租賃關系終止且在乙方将該房屋及其附屬物(wù)品向甲方交割清場,并付清所有乙方應付費(fèi)用後,經甲方确認,立即将租賃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乙方。未經甲方書(shū)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租賃保證金抵付租金等任何費(fèi)用;租賃期滿時,甲乙雙方如不續租的,乙方在返還該房屋時,應将其對該房屋的裝修添附拆除,并恢複原樣。如不拆除的,則視爲乙方将該裝修添附無償贈與甲方。

2020年5月5日,*****出具《承諾書(shū)》,該《承諾書(shū)》載明:2020年5月12日之前支付*****租金10萬元整;2020年5月30日之前支付*****租金12萬元整;2019年所欠租金(四月、五月)11天連一(yī)個月支付,六月份開(kāi)始按之前約定正常支付,如不能按照以上時間方式支付,商(shāng)鋪由*****收回,四間商(shāng)鋪内所有物(wù)品、裝修設備以及121号商(shāng)鋪租貸權全部送給*****(無償)使用,所欠租金及損失另外(wài)賠付。

審理中(zhōng),*****表示:第一(yī)年的租金是87,500元/月,但是因爲疫情,第二年就将租金調整爲5萬元/月。*****拖欠租金的總額是32萬元,支付過5萬元,再抵扣掉5萬元押金,所以還拖欠22萬元。合同到期後,在2020年10月收回系争房屋。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标準比較高,*****調低了違約金标準。簽完承諾書(shū)後,*****沒有支付過租金。*****表示:*****在*****取得系争房屋産權之前就租用系争房屋了,并進行了裝修。前一(yī)個合同到期後,和*****簽訂合同,租金就漲到87,500元/月。系争房屋周邊的房租都是4萬元到5萬元,*****擡高租金了。簽訂承諾書(shū)之前,支付過5萬元,之後沒有支付過租金。32萬元是2019年的房租,承諾書(shū)上的22萬元應該是扣掉了已付款5萬元和押金5萬元。2020年10份,*****收回系争房屋。

法院觀點

本院認爲,*****與*****就系争房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首先,根據*****出具的《承諾書(shū)》,*****應于2020年5月12日前支付*****租金10萬元,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租金12萬元,*****未按期支付*****租金,現*****要求其支付租金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其次,*****辯稱要求以裝修費(fèi)用抵扣租金,并要求*****支付裝修費(fèi)用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yī)條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yī)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xià):

案件結果

一(yī)、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2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以220,000元爲本金,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zhōng)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标準自2020年6月1日起算至實際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zhōng)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