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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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xià):2021年4月29日,被告作爲借款人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yī)份,主要載明:“借款人:姓名*****,性别男,民族:漢,出生(shēng)1975年2月19日身份證号碼:XXXXXXXXXXXXXXXXXX。今向*****借人民币大(dà)寫:壹佰萬元整小(xiǎo)寫:1000000元整,期限爲一(yī)個月;應于2021年5月31日一(yī)次性還清。*****在借條末尾的借款人處簽名并注明借款日期。同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fēn)四筆向被告銀行賬戶轉賬共計100萬元,每筆轉賬的附言中(zhōng)均注明:借款。
上述款項交付後,被告于2021年7月14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原告借款本金30萬元,于2021年7月16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于2021年7月1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目前尚餘50萬元借款未歸還。
以上事實,有借條、銀行交易明細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确認。
本院認爲,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zhōng),原告提供的借條、銀行轉賬明細足以證明原告和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合意且原告已經實際支付了借款金額,原、被告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成立并生(shēng)效。根據《借條》約定,被告應于2021年5月31日一(yī)次性還清全部借款,現借款期限早已屆滿,被告并未按照約定歸還全部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剩餘借款50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并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且未發表答辯意見,視爲放(fàng)棄其相應的訴訟權利,對此産生(shēng)的法律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據此,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七十九條、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yī))項,《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xià):
一(yī)、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歸還原告*****借款5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500,000元本金爲基數,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計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fèi)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