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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與簡X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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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确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xià):

系争房屋登記權利人爲*****。

2021年1月13日,*****(甲方、賣售人)與*****(乙方、買受人)就系争房屋簽訂《房地産買賣合同》(合同編号:M_26511956_000176123),約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給乙方,總房價款爲7,580,000元,合同簽訂後2日内乙方向甲方或通過居間方支付定金200,000元,甲、乙雙方在2021年3月15日之前XX房XX中(zhōng)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補充條款中(zhōng)約定,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到的全部房價款并支付相當于總房價款20%的違約金。因任何一(yī)方違約,守約方以訴訟形式向違約方主張法律責任的,違約方需承擔守約方所花費(fèi)的訴訟費(fèi)、律師費(fèi)等。

2021年1月13日,案外(wài)人朱某向上海鏈家支付200,000元,備注爲“中(zhōng)環一(yī)号(一(yī)期)XX路XX弄XX号XX室的意向金共計200,000元”。案外(wài)人德佑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據,确認收到XX路XX弄XX号XX室意向金200,000元。

2021年1月14日,德佑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向*****轉賬支付200,000元,用途、附言爲“意向金轉定”。

2021年1月16日,*****向德佑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轉賬支付200,000元。

2021年4月5日,*****與*****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約定*****委托***** 律師作爲本案代理人,*****支付律師費(fèi)20,000元。2021年4月5日,朱某向*****支付20,000元。2021年5月12日,*****向*****出具20,000元律師費(fèi)發票。

關于系争房屋的市值,*****主張目前系争房屋市值約9,100,000元。經本院釋明後,*****未明确系争房屋目前的市值。本院就系争房屋市值向上海XX有限公司詢價,2021年5月11日,上海XX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房地産價格咨詢意見書(shū),載明2021年5月系争房屋總價爲8,500,000元。

庭審中(zhōng),*****與*****均确認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地産買賣合同。

法院觀點

本院認爲,當事人協商(shāng)一(yī)緻,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zhōng),*****與*****一(yī)緻确認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地産買賣合同,本院對此予以确認。*****在庭審中(zhōng)自認系其不同意繼續履行房地産買賣合同,*****亦未舉證證實*****存在違約情形,故本院确認房地産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應歸責于*****。*****與*****一(yī)緻确認*****已經返還*****200,000元,本院對此予以确認。關于違約金,鑒于房地産買賣合同系因*****違約而解除,*****主張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綜合考慮雙方房地産買賣合同履行程度、系争房屋市值等因素,本院酌情确認*****支付*****違約金400,000元。關于律師費(fèi),*****主張律師費(fèi)符合合同約定,其主張金額20,000元亦屬合理範圍,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yī)條第二款,《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yī)款、第一(yī)百零七條、第一(yī)百一(yī)十四條第一(yī)款之規定,判決如下(xià):

案件結果

一(yī)、解除原告*****與被告*****于2021年1月13日就上海市寶山區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簽訂的《房地産買賣合同》(合同編号:M_26511956_000176123);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違約金40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師費(fèi)20,000元。

本案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計9,372元,由原告*****負擔6,842元,被告*****負擔2,5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zhōng)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