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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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2、判令被告償付原告以45,000元爲基數、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zhōng)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逾期利息;3、訴訟費(fèi)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原系鄰居關系。被告因生(shēng)意周轉需要陸續向原告母親借款,後因原告母親身體(tǐ)原因,被告直接出具借條給原告。2015年7月19日,被告将之前借條收回,出具總借條一(yī)份,言明借到原告45,000元。現被告分(fēn)文未還,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現原告爲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于2021年2月5日訴至法院。
原告爲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借條等證據。
被告*****未到庭亦未具辯稱。
鑒于被告未到庭應訴,本院對原告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進行核對,經審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實屬實。
本院認爲,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45,000元及相關利息,理由正當,證據充分(fēn),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系自動放(fàng)棄訴訟權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yī)條,1999年《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條,《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xià):
一(yī)、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償付原告*****以45,000元爲基數、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zhōng)心公布的一(yī)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逾期利息。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