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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某1等與顧某2等法定繼承糾紛民事

發布時間: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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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确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xià):被繼承人呂某2于2007年4月19日死亡,生(shēng)前未留遺囑。被繼承人呂某2與原告*****系夫妻關系,育有兩子,即長子原告*****、次子顧某3。被告*****是顧某3的妻子,被告*****是顧某3的兒子。顧某3于2020年9月18日去(qù)世。呂某2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系争房屋(建築面積61.96平方米)于1995年登記于被繼承人呂某2名下(xià),呂某2在世時由其與*****共同居住。呂某2去(qù)世後,*****一(yī)直居住于系争房屋直至其進入養老院。2019年至今,系争房屋由*****、*****、顧某3(去(qù)世前)居住。

審理中(zhōng),雙方當事人一(yī)緻确認,系争房屋系呂某2與*****的夫妻共同财産,呂某2去(qù)世後其份額應由*****、*****、顧某3三人繼承,顧某3死亡後其應繼承的遺産份額由*****、*****共同繼承。

審理中(zhōng),原告*****暨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堅持要求實際分(fēn)割系争房屋,由其向被告支付折價款;被告則堅持認爲應按份共有系争房屋,即便實際分(fēn)割也應當由被告與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權,由原告*****獲得折價款。同時,雙方對系争房屋的市場價值未達成一(yī)緻。

法院觀點

本院認爲,繼承開(kāi)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zhōng),系争房屋于呂某2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于呂某2名下(xià),應爲呂某2與*****的夫妻共同财産。呂某2生(shēng)前未留有遺囑,系争房屋的一(yī)半應當作爲呂某2的遺産由原告*****、原告*****及顧某3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其中(zhōng),顧某3應繼承的遺産份額由*****、*****轉繼承取得。系争房屋原登記于呂某2名下(xià),系其與*****夫妻共同财産;呂某2死亡後,其繼承人均未放(fàng)棄繼承,遺産屬各繼承人共有,因*****與另兩位繼承人*****、顧某3之間仍然存在母子關系,故三位繼承人對遺産的共有不能視爲按份共有;本案繼承後,本院按照按份共有予以明确各當事人的産權份額。本案中(zhōng),當事人對于系争房屋是否分(fēn)割及分(fēn)割方式未能達成一(yī)緻,且明确各方産權份額後享有最大(dà)産權份額的主體(tǐ)*****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監護人*****在本案中(zhōng)同爲原告,*****代*****主張實際分(fēn)割系争房屋的方案是否符合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尚需探讨。故在本案确認當事人按份共有判決生(shēng)效後,就系争房屋的分(fēn)割方式,雙方應另行協商(shāng),協商(shāng)不成則可另行訴訟解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yī)條以及1985年《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以及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xià):

案件結果

上海市虹口區XX路XX弄XX号XX室由原告*****、原告*****、被告*****、*****按份共有,其中(zhōng)原告*****享有六分(fēn)之四産權份額,原告*****享有六分(fēn)之一(yī)産權份額,被告*****、*****各享有十二分(fēn)之一(yī)産權份額。

案件受理費(fèi)人民币20,5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币10,275元,由原告*****、原告*****共同負擔人民币6,850元,被告*****、*****共同負擔人民币3,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