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頁 > 案例展示 > 借貸糾紛
Case Show
案例展示

曹某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

發布時間:2022-02-14

浏覽次數:40

原告觀點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xià)币種同)20萬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以20萬元本金爲基數,從2021年1月1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2021年1月11日的一(yī)年期LPR計算。)。事實和理由:原、被告曾系鄰居,被告離(lí)異後因生(shēng)活困難向原告借款。原告均是通過銀行取現支付現金給被告的方式借款:2013年12月16日,原告借款3萬元現金給被告,其中(zhōng)1萬元是取現,另外(wài)2萬元是家中(zhōng)的現金,合計3萬元支付給被告;2014年6月18日,原告借款7萬元給被告,6月18日取現5萬元、2萬元,共計7萬元支付給被告;2015年1月15日,原告借款5萬元給被告,也是當天取現5萬元支付給被告;2015年4月22日,被告借款5萬元,當天寫了借條,當時原告沒有那麽多錢,第二天取現5萬元支付給被告。原告曾用名是曹瑾,戶口簿上有記錄,所以有的借條上寫了曹瑾。自2015年最後一(yī)筆借款開(kāi)始,被告以20萬元本金爲基數,每三個月支付原告6,000元作爲利息,支付至2019年6月。被告未歸還借款且躲避原告,故涉訴。

被告觀點

被告*****未作答辯。

案件事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xià):

原告曾用名“曹瑾”。

2013年12月16日,被告出具借條一(yī)份,主要内容爲:今借到人民币3萬元整。借款人:*****。2013年12月16日,原告通過郵政儲蓄銀行取現1萬元。

2014年6月18日,被告出具借條一(yī)份,主要内容爲:今借到曹瑾人民币大(dà)寫柒萬元整。借款人:*****。2014年6月18日,原告通過郵政儲蓄銀行取款2萬元;原告通過農業銀行取現5萬元。

2015年1月15日,被告出具借條一(yī)份,主要内容爲:今借到曹瑾人民币伍萬元整。簽名:*****。2015年1月15日,原告通過農業銀行取現5萬元。

2015年4月22日,被告出具借條一(yī)份,主要内容爲:今借到人民币伍萬元整。借款人:*****。2015年4月23日,原告通過郵政儲蓄銀行取款5萬元。

2015年9月16日,被告還款6,000元;2015年12月23日,被告轉賬還款6,000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轉賬還款6,000元;2016年6月15日,被告轉賬還款6,000元;2016年9月21日,被告轉賬還款6,000元;2016年12月30日,被告轉賬還款6,000元;2017年3月29日,被告轉賬還款6,000元;2017年6月21日,被告轉賬還款6,000元;2017年9月19日,被告轉賬還款6,000元;2017年12月26日,被告轉賬還款6,000元;2018年3月17日,被告轉賬還款6,000元;2018年6月20日,被告還款6,000元;2018年9月18日,被告轉賬還款6,000元;2018年12月18日,被告轉賬還款6,000元;2019年3月28日,被告還款6,000元;2019年7月26日,被告轉賬還款6,000元。

審理中(zhōng),原告表示和被告口頭約定借款利息的年利率爲12%,被告支付的錢款都是利息,但原告同時表示沒有書(shū)面證據證明雙方關于利率的約定。

上述事實,有四張借條、銀行交易明細清單、銀行取款憑單、銀行存折、戶口簿複印件及原告的陳述等爲證,經庭審審核屬實。

法院觀點

本院認爲,被告向原告出具多份借條,原告稱借款均系支付現金給被告,原告提供了相應的取款證據,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應及時歸還,本院就借款20萬元予以确認。關于還款,被告共計還款96,000元。原告稱被告的還款均系支付借款利息,但原告沒有提供确鑿的證據證實雙方對利息的約定,故原告的相關陳述本院難于采信。被告的還款應視爲歸還本金。被告還應歸還原告剩餘借款104,000元。根據法律規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還,借款人未返還借款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現被告未歸還借款,原告主張逾期利息,于法無悖,逾期利息計算的基數,本院予以調整。本案被告*****因下(xià)落不明經本院公告傳喚仍未到庭,視爲放(fàng)棄抗辯的權利。綜上所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yī)條以及1999年《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xià):

案件結果

一(yī)、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歸還原告*****借款104,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以104,000元爲基數,從2021年1月1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2021年1月11日的一(yī)年期LPR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fèi)4,300元,由被告*****負擔2,380元,原告*****負擔1,920元;公告費(fèi)506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zhōng)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