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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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學連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永珍貿易有限公司欠款730,201元,并按日0.06%計算,支付該款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時止的利息。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5,986元,由被告李學連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zhōng)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