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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與虞XX民間借貸糾紛

發布時間: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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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雙方于2020年9月合夥經營店(diàn)鋪。2021年2月2日,雙方簽訂還款協議,約定解除合夥關系,被告支付原告合夥費(fèi)用共計113,868元。并約定被告以每個月18号不低于15,000元轉賬給原告,2021年2月10日起分(fēn)期還款,如有一(yī)期未按照承諾時間支付或低于15,000元,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一(yī)次性支付餘下(xià)所有欠款或者起訴到法院要求全部還款,若被告未按照每個月最低15,000元及以上金額還款或2021年8月5日前未按協議還清所有欠款,被告将某所有欠款的15.4%利率收取并有權起訴到法院,因訴訟産生(shēng)律師費(fèi)、訴訟費(fèi)、保全費(fèi)由敗訴方承擔。同日,被告又(yòu)出具借條一(yī)份,主要内容爲:“被告向原告借款113,868元用于投資(zī)開(kāi)店(diàn),首筆欠款的還款日期爲2021年2月10日,需要歸還金額15,000元以上并每月分(fēn)期還款不可低于15,000元,尾款還款日期爲2021年8月5日前全部還清欠款,如若未按照此協議将某實際借出日期起的總金額年利率15.4%累計結算欠款利息。”之後,被告總計歸還原告9,300元,剩餘欠款一(yī)直未還。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且無法聯系到被告,故訴至本院。原告爲本案訴訟支付律師費(fèi)8,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還款協議、借條、委托代理合同及當事人的陳述爲證,經庭審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确認。

法院觀點

本院認爲,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對欠款事實和金額無異議,本院予以确認。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剩餘借款104,56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雙方約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fèi),雙方約定因訴訟産生(shēng)律師費(fèi)、訴訟費(fèi)、保全費(fèi)由敗訴方承擔,故該費(fèi)用應由被告承擔。據此,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yī)款的規定,判決如下(xià):

案件結果

一(yī)、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歸還原告*****借款104,568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師費(fèi)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爲1,356元、公告費(fèi)260元,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