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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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xià):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因資(zī)金困難向原告借款。2018年5月17日,原告通過支付寶轉賬給被告5萬元。2018年5月18日,原告通過支付寶轉賬給被告1萬元。2018年6月6日,原告通過支付寶轉賬給被告5萬元。以上被告共計向原告借款11萬元。借款後,經原告催讨,被告未歸還,故原告涉訴。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支付寶轉賬記錄、短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爲證,經庭審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确認。
本院認爲,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原告提供支付寶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實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成立。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11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準許。對于原告主張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被告*****因下(xià)落不明經本院公告傳喚仍未到庭,視爲放(fàng)棄抗辯的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yī)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xià):
一(yī)、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歸還原告*****借款11萬元。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1萬元爲基數,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zhōng)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标準計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fèi)2,500元、公告費(fèi)560元,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