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6-09
随着社會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
新的遺囑類型依然層出不窮
譬如電子數據遺囑等類型
由于社會公衆個體(tǐ)的認知(zhī)程度不同
即使應用法定遺囑類型
但不可避免存在各種諸如
簽名、日期等形式要件上的瑕疵
即指遺囑的類型不符合法律規定和
雖屬于法定遺囑類型
但存在簽名等形式要件瑕疵的遺囑
在司法實踐中(zhōng),對非法定形式遺囑的效力問題一(yī)直存在争議。我(wǒ)國法院的大(dà)多數案例,并沒有一(yī)定要求遺囑要符合法律要求的類型或形式要件,來判定非法定形式遺囑屬于無效,而是通過價值判斷,在遺囑形式強制與遺囑自由之間,尋求協調和平衡。
目前的實踐中(zhōng),傾向于遺囑形式強制讓步于遺囑自由:對于新類型的遺囑,法律不應當直接否認其效力;對于非法定形式遺囑,法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認定遺囑的效力。
譬如在《民法典》未将打印遺囑正式确定爲法定的遺囑形式前,打印遺囑的效力也一(yī)直存在争議。實踐中(zhōng),很多法院将打印遺囑劃分(fēn)到代書(shū)遺囑或自書(shū)遺囑的範疇,通過舉證責任的分(fēn)配,最終認定打印遺囑的效力;還有法院将打印遺囑作爲新的遺囑類型,再對打印遺囑的效力進行區分(fēn)認定。
打印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有很多種:遺囑人或見證人未簽名、遺囑未注明年、月、日、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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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孫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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