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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形式遺囑的效力

發布時間:2022-06-09

盈津法律咨詢(上海)有限公司律師對于非法定形式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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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會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

新的遺囑類型依然層出不窮

譬如電子數據遺囑等類型

由于社會公衆個體(tǐ)的認知(zhī)程度不同

即使應用法定遺囑類型

但不可避免存在各種諸如

簽名、日期等形式要件上的瑕疵

我(wǒ)們現在探讨的非法定形式遺囑

即指遺囑的類型不符合法律規定和

雖屬于法定遺囑類型

但存在簽名等形式要件瑕疵的遺囑




    在司法實踐中(zhōng),對非法定形式遺囑的效力問題一(yī)直存在争議。我(wǒ)國法院的大(dà)多數案例,并沒有一(yī)定要求遺囑要符合法律要求的類型或形式要件,來判定非法定形式遺囑屬于無效,而是通過價值判斷,在遺囑形式強制與遺囑自由之間,尋求協調和平衡。


    目前的實踐中(zhōng),傾向于遺囑形式強制讓步于遺囑自由:對于新類型的遺囑,法律不應當直接否認其效力;對于非法定形式遺囑,法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認定遺囑的效力。

    譬如在《民法典》未将打印遺囑正式确定爲法定的遺囑形式前,打印遺囑的效力也一(yī)直存在争議。實踐中(zhōng),很多法院将打印遺囑劃分(fēn)到代書(shū)遺囑或自書(shū)遺囑的範疇,通過舉證責任的分(fēn)配,最終認定打印遺囑的效力;還有法院将打印遺囑作爲新的遺囑類型,再對打印遺囑的效力進行區分(fēn)認定。

    打印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有很多種:遺囑人或見證人未簽名、遺囑未注明年、月、日、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等。


    當遺囑的形式瑕疵不影響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認定時,不應當否認瑕疵遺囑的效力,而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不同遺囑形式的目的以及形式瑕疵是否能夠通過其他證據補強來判斷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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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孫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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