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頁 > 案例展示 > 房屋動、拆遷糾紛
Case Show
案例展示

趙XX與趙XX排除妨害糾紛

發布時間:2022-03-01

浏覽次數:54496

案件事實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确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xià):

2013年5月,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中(zhōng)心提交《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經濟适用住房)申請表》。該份《申請表》中(zhōng)載明申請人爲*****。

2013年11月24日,原告*****簽署《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經濟适用住房)申請戶選房确認書(shū)》。該份《确認書(shū)》載明*****選定購買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經濟适用住房)爲上海市寶山區高境路XXX弄XXX号XXX室。

2014年8月22日,上海勝通房地産開(kāi)發有限公司(甲方)、*****(乙方)、虹口區住房保障中(zhōng)心(丙方)就系争房屋簽署《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經濟适用住房)預售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預售系争房屋,乙方支付的總價暫定爲542314.5元,乙方承諾購買的共有産權保障住房供購買申請戶居住使用,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xià),乙方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性質。

2015年4月21日,被告*****向案外(wài)人趙某轉賬250,000元。2015年6月8日,*****向趙某轉賬50,000元。2015年7月7日,*****向趙某轉賬80,000元。

2018年12月23日,系争房屋核準登記至原告*****名下(xià)。根據不動産權證書(shū)載明,系争房屋共有狀況爲單獨所有,附記載明系争房屋爲經濟适用住房(有限産權),5年内不得轉讓或者出租。

2019年7月25日,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該份《協議》載明:乙方的海甯路房屋屬于征收範圍,乙方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補償安置條件,居住困難人口爲王小(xiǎo)娟、被告*****等6人。案外(wài)人趙某在該份協議乙方處簽名捺印。關于*****的動遷利益,庭審中(zhōng)*****自認爲480,000元。

法院觀點

本院認爲,經濟适用住房是指政府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個人購買的經濟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産權以前不得擅自出借。*****在《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住房(經濟适用住房)預售合同》中(zhōng)亦承諾,購買的系争房屋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xià)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向*****出借系争房屋的行爲已經違反了經适房相關管理規定及其在經适房買賣合同中(zhōng)所作的承諾,系利用公共資(zī)源謀取個人利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與*****關于出借系争房屋的協議當屬無效。鑒于*****與*****關于出借系争房屋的協議無效,*****應當将系争房屋返還給*****。*****自認其向*****借款用以支付系争房屋購房款,*****對此亦予以确認,雙方雖對借款金額存在争議,但對該節事實雙方均予以确認,*****返還房屋後,可就借款事宜另案主張。*****自認*****在海甯路房屋動遷中(zhōng)應得的動遷利益爲480,000元,故對于*****訴稱該筆480,000元足以抵扣*****向其出借款項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費(fèi)的訴訟請求。雖然雙方就系争房屋達成的出借協議無效,但此前*****從未要求*****支付過房屋使用費(fèi),且原、被告雙方均确認*****出售登記在其名下(xià)的房産并将部分(fēn)售房款出借給*****用以購置系争房屋,現*****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費(fèi)顯然有悖誠信,故本院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xià):

案件結果

一(yī)、原告*****與被告*****關于出借上海市寶山區高境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協議無效;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shēng)效之日起十日内搬離(lí)上海市寶山區高境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将上海市寶山區高境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返還給原告*****;

三、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